| 为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,简化审批程序,规范审批行为,提高办事效率,方便服务对象,确保区
行政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正常运转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即办件
(一)即办件的认定
程序简便,应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,属即办件。
(二)即办件的办理
即办件实行直接办理制,其基本程序为:
1、服务对象按规定提交齐全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。
2、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,审查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。
3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,对符合条件的当即予以办理。
二、承诺件
(一)承诺件的认定
程序较为复杂,当场不能办结,需经审核或现场勘查的申请事项,属承诺件。
(二)承诺件的办理
承诺件实行承诺办理制,其基本程序为:
1、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。
2、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,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。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齐全,应出具《承诺件通知书》,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。
3、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办理的事项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。
4、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勘查,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,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。
5、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,凭《通知书》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,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,可向中心督查部投诉。
三、联办件
(一)联办件的认定
需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基建、技改、外商投资、房地产等申请事项及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申请事项,属联办件。
(二)联办件的办理
联办件实行责任部门牵头联合办理制,其基本程序为:
1、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提出申请。
(1)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区发展计划局。
(2)技术改造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区经贸局。
(3)外商投资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区外经贸局。
(4)房地产项目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区建设局。
(5)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区工商分局。
(6)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,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。
2、责任部门受理申请后,应按《淄川区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》的规定予以办理。
3、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,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。
四、上报件
(一)上报件的认定
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,属上报件。
(二)上报件的办理
上报件实行负责办理制,其基本程序为:
1、服务对象向窗口单位提出申请。
2、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,确认为上报件后,应出具《上报件通知书》,明确承诺该事项上报时限。
3、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,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,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,帮助尽快办理。
五、补办件
(一)补办件的认定
服务对象未按规定提报要件或要件不全,需补办有关材料的申请事项,属补办件。
(二)补办件的办理
补办件实行说明制,其基本程序为:
1、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。
2、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确认为补办件的,填写《补办件通知书》,交服务对象,并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。
3、服务对象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。
4、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,按即办件或承诺件予以办理。
六、退回件
(一)退回件的认定
申报材料主件缺少,或申报材料齐全,但经窗口审查,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、不符合淄川区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勘查、核实,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,属退回件。
(二)退回件的办理
退回件实行明确答复制,其基本程序为:
1、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。
2、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,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,应当场或当天认定,填写《退回件通知书》,交服务对象;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,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,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核或现场勘查,在承诺时限内退回,填写《退回件通知书》,交服务对象。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持有异议的,可持《退回件通知书》到中心业务部申请复核,由中心业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查核定。
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,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。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,在承诺时限内办结,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,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限。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,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,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。
七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|